【港區國安法】首涉違國安法案釐清控罪 控方須就恐佈活動罪證明造成嚴重社會危害
發布時間: 2021/04/29 15:43
最後更新: 2021/04/29 17:45
23歲男子唐英傑2019年7.1駕駛插上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旗幟的電單車,被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,案件已排期於6月在高等法院開審,案件今(29日)再提訊,按辯雙方就控罪元素作爭議。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,法官頒令控方毋須證明暴力元素;至於恐怖活動罪,法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「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」。
案件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、彭寶琴及陳嘉信處理。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,被告則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代表。
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,雙方今就控罪元素進行爭議,法官提出兩項議題,包括就煽動分裂國家罪中是否需證明暴力元素,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控方是否須就條文中提及的「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」舉證。
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4條中提及為脅迫中央政府、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、組織、策劃、實施、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5類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即屬犯罪。
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陳詞時指,條文訂出5類犯罪行為「造成」或「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」,控方毋須就「造成」證明控罪元素。法官質疑若毋須證明「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」,任何意圖傷人罪均可構成恐怖活動,問及單純意圖傷人罪如何構成恐怖活動。周回應指須涉及組織脅迫政府或作出任何政治主張等元素。
法官則舉例指,有人於某大廈走廊切斷電源,只會符合條文中第三類中所指破壞電力設備,難以證明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,因切斷電源的做法只會對某一單位人士造成傷害。
法官認為「造成」或「意圖造成」必須是控罪元素,否則條文第24條只會定得太寬闊。周回應指控方毋須就此舉證,因國安法是為預防及遏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。
法官又質疑是甚麼行為造成對社會嚴重危害,條文中沒有加上額外要求作出證明,只是列明造成嚴重危害,因此控方應須作出舉證。
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,周則認為控方毋須證明暴力原素,即使法庭最終裁定涉案旗幟上的字眼不涉煽動成分,法庭於考慮所有因素後,亦可裁定其企圖煽動罪名成立。
法官最後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,控方毋須證明暴力元素。至於恐怖活動罪中,法官裁定控方須證明涉案行為是否「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」。
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,法官指示控方在開案陳詞中,須列明被告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中的行為及影響,以及如何煽動其他人令香港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法律地位。法官指示控方須於5月底呈交書面開案陳詞,並須按時呈交證人列表及辯方要求的警員記事冊等文件。
另外,唐英傑已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其案件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,案件已排期於5月10日早上10時進行聆訊,預計需時1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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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